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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E****5小型普通客车沿枝江市沪聂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36KM+950M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向某某(男,殁年58岁)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等候在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鄂E****5车辆信息、微信信息截图、报警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5.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检察官助理:张蕾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58716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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