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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豫D****6号重型自卸货车载崔某某由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往张湾区花果方向行驶,行至张湾区风神大道东汽四九岗路口红绿灯路段时,李某某所驾车辆失控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撞上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甲驾驶的载有张某乙的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又撞上由陈某某驾驶的鄂C****0号小型轿车,致张某乙、张某甲、崔某某受伤,张某乙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9月4日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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