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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台左侧载某某及李某乙),沿利川市乡村公路由**乡**村方向行驶,车行至**村**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翻滚至车行方向右侧山坡下,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李某某受伤、简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19]008号鉴定书、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302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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