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J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台州市黄岩区马鞍山加油站开往云南省昆明市,16时35分许,途经马上线9km即临海市沿江镇兰道村口处,因行经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措施不当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道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目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事故车辆过磅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居民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车辆证件返还凭证、通话记录、收条、保险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晓云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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