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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楼**号,现住地福建省晋江市仕春村东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且刹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未开启前照灯,沿南迎宾大道西侧辅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南迎宾大道亭店路段,与沿南迎宾大道西侧辅道由北向南的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泉州·南安*****号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及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汪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649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电子档案、归获经过、报警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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