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2月1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 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载王某某、姬某某、付某某三人由卢某某**乡***村***组驶往***村移民搬迁小区,行驶途中李某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付某某当场死亡,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由于严重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内脏器重度损伤而死亡;姬某某由于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腔内脏器重度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周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其户籍地卢某某***乡**村**沟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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