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4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黄骅市岐口--南排河(老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家堡楼区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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