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16点48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E2****大众小型轿车,乘载其父李某甲,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342公里处时,与前方任某某驾驶的冀EL****-冀E****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致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甲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贵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电话:1883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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