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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9日16时4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75D**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关区**村路段时,在南侧非机动车道超车时与推自行车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姬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等;2.书证:归案经过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海关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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