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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龙强**小区**号楼**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超速驾驶冀A3****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高新区南二环东延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山大街交口西300米南侧机动车道时,遇被害人冯某某驾驶OFO共享自行车沿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门口由南向北骑行横穿南二环东延南侧机动车道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盛唐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381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8)毒鉴字第5704、5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河北津实(2018)交鉴字第1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首,自愿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4月24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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