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临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河间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社区门前时,与由北向南通过道路吕某甲骑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7日死亡。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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