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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永清县某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廊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门店处时,因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5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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