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08时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面粉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冀A3S682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南流乡西宋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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