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冀GK****号杨嘉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张沽线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镇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甸子村(18公里808米处)路段与道路右侧由姚某乙驾驶的僧帽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乙受伤,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同日姚某乙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谅解书和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张法鉴字(2019)第039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
5.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成
张思雨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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