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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40分,在南皮县12里公路**村养猪场处,南皮县**镇**村**号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车逆行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南皮县**镇**村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20]医毒字第0671、067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89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皮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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