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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7********,汉族,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1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留守坟村口处时,与自南向北上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员董某某受伤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经鉴定,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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