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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组,现住地上犹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6月3日下午,驾驶赣P65***重型自卸货车由上犹县双溪乡芦阳村经G220国道往双溪圩方向行驶。17时30分左右,行至G220国道2024KM+550M路段时,撞到前方从斑马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左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急救车与民警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涉案赣F65***车辆第二、三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并且办案民警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赣F65***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经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已于2020年6月23日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并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上犹县**乡********,联系电话:137****605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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