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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19****变型拖拉机沿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钻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倒地后被该车碾压,朱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因严重的胸部损伤致急性呼气、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拉机驾驶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苏娴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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