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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3月0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HU****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刘某某从准安**速运有限公司**中转场下班回家,5时00分许,李某某驾车沿武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河武墩大桥桥面西头时,该车前部撞到王某甲停放的苏N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NF***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的风力发电机机组中段塔筒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公安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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