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17时20分许,驾驶苏J*****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南闸街道云南路交叉路口地段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侧前部与沿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通过路口的周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甲跌地后被挤压在重型普通半挂车底部,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察看后未发现被害人周某甲人体,以为未撞到人,遂驾车离开,行驶至事故现场东侧100余米地段被过路群众提醒后立即停车等待警察处置,被害人周某甲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肇事车辆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花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