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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鲁******+鲁****挂)沿薛某某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天山路交叉斜路口右转时,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沿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杨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头胸腹部遭受重物碾压(如货车车轮),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0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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