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州市人,中共党员,无业,捕前住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FU****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行驶至林西县S204线313km+200m处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蒙D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2日,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9年5月10日,高某某死亡。2019年7月2日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某某、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