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混凝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在昆住址:云南**员工宿舍,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1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1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10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30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晚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经检验转向系、制动系均不合格的云******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4910千克混凝土(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20千克)由昆明市西山区**路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前往**路。途中,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沿昆明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于**路交叉路口是,恰遇被害人段某某醉酒后(血样经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465.66mg/100ml)驾驶云******号“**”牌电动车自行车在被告人车前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对车前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所驾车车头与被害人电动车相碰撞,致段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两车均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并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言辞证据;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车体痕迹鉴定、死亡原因鉴定、车辆性能鉴定、酒精含量鉴定;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6.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未看见车前行驶中的被害人导致撞倒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有自首、赔偿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旷莒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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