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锡**电子厂工作,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住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6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小型轿车,沿锡山区东廊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施划有人行横道的东港镇华东村陆更巷路口时,超速通过(限速60公里/小时,车辆速度116.5公里/小时-123.0公里/小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陆某甲(男,江苏无锡人,殁年83岁)发生碰撞,陆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甲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颈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车辆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身份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监控、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晗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村**巷**号;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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