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息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号四轮汽车,沿新蔡县余店乡王港村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南路口公路处时,与周某甲驾驶的无牌号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甲死亡,车辆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新)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029号;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爱民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于河南省息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