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李某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川A*****“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龙树路往火神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树路与龙树西一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左侧通过路口的行人彭某某发生碾压事故,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经“120”救护人员确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彭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腹盆部复合型损伤致死亡。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浓度为1102.9ng/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浓度(检出限为1.0mg/100mL)。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号牌为川A*****号的车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车辆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中第1条的要求。2、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约为20km/h。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已谅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谅解书一份,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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