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2005年6月4日因收购赃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SL****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义村交叉路口时,因忽视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仍继续通行,该车左侧与由北向南周某某(男,殁年70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二车损坏。后周某某经张家港澳洋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7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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