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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粤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680线10KM+600M(廉江市新民镇甘水塘村路段)处,在超越同向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粤G**小型轿车过程中,与对向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再与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当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91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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