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花园**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0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试(临时号牌)自卸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集团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12日00时13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星化工门口处时,与受伤倒地的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6.随案移送现场录像光盘1张。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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