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号**栋**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月2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桂R****6号货车沿324国道由新塘往贵港城区行驶,驶至324国道1523km+ 950m处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背着小孩(小孩名叫陆某甲)开电动车的陆某乙倒地,致陆某乙和陆某甲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2013年11月11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3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7.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1)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资料、(4)申请书、(5)收条、(6)快钱付款凭证、(7)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9)刑事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 司法鉴定报告、(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车辆技术检验报告、(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在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造成陆某乙和陆某甲二人死亡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