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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局刑事拘留;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悬挂粤A18****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查询,未登记)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万佳国际路段,与被害人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地铁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社会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7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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