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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路由南往东右转驶入**路时,因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及操作不当,导致驾驶车辆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的胸腹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及认罪认罚具结内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检察官助理:胡云宝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440****)。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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