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街道**村**号,住**村;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5时0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沿博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州市博临路王坟镇财政所门口处,与路边行人赵某某、谭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谭某某受伤。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谭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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