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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6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诸城市境内国道206线425KM+275M(舜王街道新九台村)路段处,与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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