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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沿东丰路自东向西逆行行驶至定陶区**镇**庄处,与自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五征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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