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8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章某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章某区**街道**村北路段时,与顺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颅脑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马玉晓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661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