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2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华信路015号灯杆处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8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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