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乡**楼**村**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胡美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20时许,驾驶立马牌电动三轮车沿大集镇姚集村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姚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到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于7月19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7月28日与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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