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临沂市**镇中学教师,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沭赣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沭县**路**村路段,与前方顺行的凌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凌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后凌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0539****、13455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_卷宗材料一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