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05分许,在**国道奉新县**镇**公司门口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驾骑“新蕾”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撞到行人涂某某,造成涂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9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奉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拨打了110、120电话,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了被害方的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拨打了110、120电话,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处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常平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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