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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 日13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十字路口处,发现该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钱某某驾驶的辽B****2号小型普通客车,李某某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北侧路外后侧翻,致使车辆损坏,三轮车乘车人孙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同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行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洪斌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家中,联系电话:159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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