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作业队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作业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室,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岗区萨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岗区萨大路解放六街公交站牌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萨大路的行人季某某(殁年73岁)相撞,致使季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红岗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随即对李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李某某检测结果为:0mg/100ml。2020年11月30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2月8日,李某某对季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牌、号审验单、单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交通肇事赔偿和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经检验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且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倩倩
书记员:石 妍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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