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址:青白江区**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挂号盛润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青白江区姚渡镇方向沿金某某成金大道往成巴高速方向行驶。8时33分许,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迎宾大道与成金大道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前部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生确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伴胸腹部复合型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出警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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