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16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的车牌号为川CU****号轻型自卸货车,从贡井区桥头高速出口方向往桥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X075自犍路8公里950米(桥头镇养老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挂到在公路上停留的丁某某肩扛的竹竿,竹竿带倒了丁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导致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1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复印件、公共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装载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
2、证人丁某某、曾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维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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