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证驾驶云AK22**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重庆市开州区义和镇同治村方向往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开江县梅家乡梅家坝村2组村道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李某某和车上乘客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受伤,梁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8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免费搭乘他人,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伤者和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伤者、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取保候审人李某某现住:重庆市**********号,联系电话:1309993****

2.案卷材料贰册壹佰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