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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呼和浩特市民族学院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6日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衰竭而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回民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待交警人员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0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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