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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周至人,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镇**村**街**号,身份证号:6101241972********。2013年10月10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14日被周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宗申牌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周某某南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3KM+350m处左转弯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向被害人朱某某的家属赔偿125000元,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妻子朱霞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物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2********,134********

2、本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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