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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5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博罗县园洲镇桔头村往园洲镇禾山村方向行驶,行至园洲镇禾山村上园路新围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谢  言

2020年09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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