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自然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行标志,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朱桥东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恰遇死者李某甲驾驶南昌C*****两轮电动车在南莲路、朱桥东路口南向北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路口。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右转弯时未看见李某甲,导致货车碾压李某甲致其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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