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城**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屯)。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A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众彩物流市场C区二楼931-2号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撞倒并碾压车后行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致被害人陈某甲胸部、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并将被害人陈某甲送至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4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云
检察官助理:张吉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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